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作办学是山东中医药大学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的主要方式之一。合作办学单位是与省内外的办学单位联合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生源并协助招生、开展教学活动、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二条 合作办学单位接受山东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业务指导和管理,对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同时接受山东省教育厅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合作办学单位在办学过程中,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学校继续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合作办学协议”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职责。
第二章 合作办学单位的设置
第四条 学校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学科优势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生源状况和拟合作单位的办学条件等,通过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函授站。
第五条 合作办学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站单位应当是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培训机构,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连续或者隔年报考的生源;
(三)能配备专职或者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及专职管理人员队伍及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四)能提供固定的、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五)教学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六)能提供或者筹集函授站的必要经费。
(七)中医药及相关专业类单位优先考虑。
第六条 合作办学单位的审批
(一)拟与山东中医药大学合作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单位提出申请,报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学校提出《合作意向申请书》和《合作办学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合作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函授站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用作办学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并附有消防部门对办学场所检查的合格文件;
3.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
4.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和合作办学单位设置标准等材料;
(二)山东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受理相关材料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相关材料,实地考察核实相关内容。符合条件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双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四)《合作办学协议》签订后30日内,到省教育厅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高等学校函授站备案函;
2.主办高校设置函授站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和函授站设置标准等材料;
3.主办高校与设站单位协议书;
4.设站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函授站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5.用作函授站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并附有消防部门对办学场所检查的合格文件;
6.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
第三章 职责与教学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合作办学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指导合作办学单位制定教学和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指导合作办学单位组织实施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指导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完成各项教学任务,保证教育质量;
(四)通过派遣教师面授课程和网络视频教学等形式开展教学工作;
(五)定期开展合作办学单位的师资培训和管理人员能力培训;
(六)每学期对合作办学单位工作进行检查或者评估,根据检查或者评估结果改进教学工作;
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招生、教学等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七)做好经费管理工作,及时将分成款划拨到合作办学单位。
第八条 合作办学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做好本单位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做好本单位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向学员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协助聘任辅导教师并做好管理工作;
(六)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七)及时向学校反映学员、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九)协助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严肃考风、考纪;
(十)协助做好学费收缴工作,督促学员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十一)严格执行学校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工作,主动配合学校、省教育厅或者受委托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做好函授站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十二)向学校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十三)履行合作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校及合作办学单位接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配合做好省教育厅每年组织的合作办学单位教学和管理工作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合作办学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每年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函授站名单。
第十条 合作办学单位接受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省教育厅委托依法进行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年度检查评估工作,保证依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范办学。
第十一条 合作办学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继续教育学院给予约谈、限期整顿、通报批评、停止招生、取消合作等处理:
(一)不履行相关职责和合作协议的;
(二)不能提供基本的教学条件的;
(三)不能按规定组织辅导、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考试组织不规范、考试秩序混乱、考试到考率较低的;
(五)学生投诉较多,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六)以学校名义开展超出合作办学单位职责和合作办学协议条款的;
(七)违反规定收费的;
(八)截留、拖欠学费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二条 其它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中医药大学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年1月1 日起施行。